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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夜伴郎把新娘睡了 法院判其无罪?!
郑吉文律师
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
案情
方弘:阮先生到底构不构成强奸罪,在法律上判断的关键点是什么? 郑吉文律师:判断强奸罪的关键是强奸罪其对客体的保护,主要是保护女性的性同意权,即女性选择性对象的权利。即女性跟谁发生性关系,如何发生性关系,这是由女性自己来决定的。 同时,还要考量男子有没有违背女性的意愿,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或者其他的手段使女性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状态,而实施的奸淫行为。 在这个案件中,伴郎并没有实施刑法意义上的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整个过程都是被动的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新娘的意志。换句话说,新娘同意发生性关系,伴郎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 因此,这个案件不能认定阮先生构成强奸罪。 方弘:但事实上,新娘本意并非想跟阮先生发生关系,她是把阮先生误认为自己的丈夫新郎了,也就是说她跟阮先生发生关系,其实是违背了她本人的真实意愿的,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郑吉文律师:首先,作为男性律师不能歧视女性,但是必须阐明一个观点,那就是法律不只是保护女性的权利,同时也应当保护男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你不能因为是女性就要给予特别的对待。通过新娘事后报警,在客观事实方面不能排除她与伴郎的性行为是违背了她的真实想法和意愿的。也就是说新娘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不自愿的。但是,无论新娘自愿与否,在法律事实方面都不能改变伴郎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新娘发生性关系行为性质。 女性的不自愿必须来源于男性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否则,我们就应当推定女性是自愿的。即在法律事实存疑时,应当有利于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原则。 因此,我认为在新娘进行性挑逗,性刺激的情况下,伴郎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性欲望,肯定是具有一定的责任。但是,伴郎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其行为没有刑事违法性,行为的后果也没有违背新娘的意愿,最终也达到了新娘实现性活动的目的。这个结果是新娘自己疏忽大意造成的,新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方弘:一些醉酒的女性可能也会采取一些挑逗的方式和男性相处。在这种情况下,男性跟她发生关系,男性的行为也不构成强奸罪吗? 郑吉文律师:如果女性确实是达到了醉酒的状态,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比方说女性醉酒或者是因为药物的原因导致其丧失了相关知觉,她并不知道被性暴力或者被性侵犯。在这种情况下,她不知道反抗。我们认为这就属于刑法所规定的使用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知反抗的状态而实施的奸淫行为。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构成强奸一个情形。 但是,本案中我们也注意到,女性虽然喝了酒,但是她并没有达到醉酒使自己丧失认知判断或者意识的状态。因为,在整个过程中,她都是主动对伴郎进行性挑逗,性刺激,并且主动实施了相关性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当时她的意识状态是清醒的,并没有因为她饮酒而丧失判断。因此,结合伴郎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没有采取刑法所禁止的相关行为。因此,就算女性可能存在一种认识对象错误,她可能觉得认错了人,也不能认定伴郎就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同样是不能认定为强奸犯罪的。 如果伴郎没有主动实施行为,只是女性因为醉酒导致对象认识错误,就像本案中新娘误将伴郎当成了新郎,而在整个过程中,她都是一种主动的、有意识的一种行为状态。而伴郎并没有实施或者没有主动实施相关的法律的禁止性行为。我想即便发生了性关系,也不能认定构成强奸。 方弘:其实对于女性到底是不是自愿的判断,这确实是在实践当中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而且对于意愿也只能从一些行为上进行判断。这个案件,法院认定伴郎阮先生无罪,认为他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判决也还是有一定争议的。因为,还有一部分法学者觉得阮先生是应该构成强奸罪的,您怎么看呢? 郑吉文律师:我觉得法院的判决还是很前卫的,突破了传统的司法判断标准,法官不能机械司法,必须理解立法者的目的和意图。夜里,伴郎在自己的床上睡觉,新娘走错了房间,并且主动的抚摸新郎的下体,刺激新郎的性欲望。在整个过程中,新郎都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新娘认错了对象,但是新娘的主动性、自愿性,并且积极追求了性行为的发生,也没有抗拒和反抗,只是伴郎将错就错,虽然违背了道德,但是由于他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他就不能构成强奸罪。 我还是坚持伴郎在整个性活动的过程中,都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这个判决我觉得符合生活实际,符合基本法理,也尊重了一般的民意。我个人认为肯定是具有一定的引领价值。 不能因为女性说自己不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就一概认定男性构成强奸罪,也容易就引导很多女性打击报复男性或者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等道德犯罪行为。这个案情是新娘走错了房间,我们要假设伴郎走错了房间,进而发生性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如果男性走错房间,发现躺在自己床上的人,不是自己的妻子,不是自己的爱人,是别人的妻子,积极的发生这种性行为,那就可能会涉嫌强奸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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